内蒙古绿色建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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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内蒙古绿色建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内蒙古绿色建筑协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Green Building Association,简称IMGB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所有致力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府部门、社团、企事业法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自愿组成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循环经济,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绿色建筑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为促进我区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纬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绿色建筑领域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绿色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和发布行业发展规划、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导则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编辑印发会刊、资料,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信息培训,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绿色建筑相关的培训工作,提高行业人士的整体素质; 
(六)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交流,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总结推广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 
(七)开展对内对外交流,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 
(八)协助政府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一星、二星)工作;
(九)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在本会的业务或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能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与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四)个人会员,从事绿色建筑领域科研或实践活动,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的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校研究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三)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优惠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向理事会提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供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并负责单位会员的吸收以及会员的除名。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理事长担任。经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审查并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内蒙古绿色建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内蒙古绿色建筑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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